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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老赖确无财产可执行将删除失信信息,高消费仍受限

被法院认定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失信被执行人,将得以退出黑名单。 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
        被法院认定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失信被执行人,将得以退出“黑名单”。
        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增加了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删除失信名单的规定。           
对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失信被执行人,《修改决定》明确指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法院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2013年10月,《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开始施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最高法执行局局长孟祥介绍,但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其中有关救济途径、失信名单的退出等规定不尽完善,制约了公布失信名单制度效果的进一步发挥,需进行修改。
        孟祥举例说,纳入失信名单针对的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对确无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一般不予纳入。
        为此,最高法于2016年10月针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出台了《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规定法院将对此类案件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做结案处理,待发现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意味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此时法院应当删除其失信信息。”孟祥表示,但上述规定出台时间不长,实践中存在没有严格完成“规定动作”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况。且由于目前财产查控手段的局限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只是法律意义上的“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不意味着被执行人事实上绝对无财产可供执行。
        因此,此次《修改决定》并未规定案件一旦终结执行后就立即删除失信信息,而是做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将删除失信信息的条件限定为“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法院才删除失信信息。
        “这一规定较好地兼顾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利益的平衡,确保了失信名单制度效果的有效发挥。”孟祥同时表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虽然可以免受失信惩戒,但仍然不能有《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中所列消费行为,包括乘坐高铁、飞机,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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