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住建局、宝安区建设局、各新区城建局,前海管理局规建处,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区放权的工作部署,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不断提高放权“含金量”、增强监管有效性、突出服务主动性,通过减少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工程建设项目的快速开工、快速落地,根据住建部批复《深圳市建筑市场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招投标改革,进一步提高招标投标工作效率
(一)放宽对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限制。凡招标人能够自行编制技术需求、商务需求、合同条件等招标文件合约内容的,视为具有自行招标能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对其招标能力进行认定,由招标人自行选择是否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二)试行远程电子评标和在线监管。推动交易活动从有形场所走向网络平台,构建“互联网+招标采购”新形态,逐步减少使用纸质载体的监督管理方式,以行政监督的无纸化推动招标投标全流程的电子化,最大限度地发挥电子招标投标节约成本、提高效率、促进公开的优势。
(三)开展招标人自主监管试点。选择部分内控机制完善、规范的招标人作为试点单位,给予招标人更大的自主权,授予其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管权限,进一步提高招投标工作效率。
二、大力强区放权,积极向区政府下放工程监管权限
(四)进一步下放工程项目监管事权。推广罗湖区城市更新试点经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的审批事项和服务事项、日常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交由各区(不含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1.棚户区改造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城市更新项目、“市投区建”的政府投资项目(包括污水管网、地面坍塌隐患防治、地质灾害整治、危险边坡隐患防治、消防站及消防栓等领域的项目);
2.项目建安工程投资额在3亿元以下且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和建筑物最大跨度不大于30米的所有社会投资建筑工程项目。
各区建设主管部门由于监管事权增加需要相应加强监督执法力量的,应当尽快向各区编办提出申请,也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解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加强对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层级指导和监督。
三、实行分类管理,以项目开工为目标简化事前审批
(五)对重大民生项目实行开工报告制度。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已经完成项目立项手续,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已经批复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开工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核查该项目满足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条件的,予以批复批准开工报告,不再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六)引入协议监管方式允许项目先行开工。已经办理立项手续或市政府已经以会议等形式批准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市区建筑工务部门作为建设单位的政府投资工程以及市、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开工,并经现场核查满足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条件的,由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协议,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项目可以提前开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后一定期限内补办施工许可手续,具体期限可以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协议中予以约定。
四、探索技审分离,大力精简技术性审查或审批环节
(七)调整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抽查的管理方式。不再将其作为行政服务事项。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满足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的标准和要求,交由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并由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中进行监管。
(八)调整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方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受理该专项审查申请,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列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专家库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对超限高层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自行对审查结果负责,市建设主管部门对审查情况开展不定期的抽查。
(九)不再组织开展超高层建筑玻璃幕墙开启面积比例专家论证。由建设单位委托相关行业协会或者自行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出具专家意见,专家意见作为深化设计、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的依据。
(十)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纳入工程质量验收同步进行。建设项目是否执行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施工方案,由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中进行把关。将工程的绿色节能情况纳入工程质量范畴,由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一并予以验收。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规范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十一)建立“双随机”的监管机制。实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监督执法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方式。根据企业的履约表现、诚信状况等信息,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加强对重大风险企业和项目的抽查力度。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强化执法威慑力,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
(十二)启动工程监管购买服务试点。以前海合作区为试点区域,由前海管理局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或注册执业人员开展工程质量安全巡查,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不再派驻固定的监督组对前海合作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进行日常监督。
(十三)加大检测抽查力度,充分发挥检测检验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中的把关作用。轨道交通工程、市管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质量检测检验工作,原则上应当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统一承担。市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会同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进一步加大对区管项目的检测抽查和巡查力度,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十四)加快推行智能监管,用科技手段管住工地的人、料、机。建立建设工程全生命周期智能监管平台,逐步推进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视频监控、安全监测预警、大型工程机械动态安全监管和建筑物联网等信息系统工程的建设。通过智能化、信息化、自动化手段实现质量安全风险预测预警、排查整改、监督核查、隐患消除工作体系的闭合式管理。同时建立质量安全管理的信息化标准,要求施工、监理企业的项目管理人员对建设工地的人、机、料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监控。
六、优化审批服务,方便企业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十五)实行“一门式、一网式”政府服务模式。推进审批和服务业务集成化、标准化、规范化,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全面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打通部门壁垒。同时启动“一窗通办”业务模式,按照“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原则,为全局建设业务提供一站式、全科式的受理服务,最大程度提高办事效率。
(十六)提供“一对一、点对点”全流程服务。选取若干重大社会投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改革试点,成立专门的服务小组,协调改革事项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政策、法律、技术、报建、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实行“一对一、点对点”全程服务。凡是纳入改革试点的项目,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一律开通绿色通道,提供专门的直通车服务,协助、辅导报建单位开展项目申报,跟踪项目审批进展,及时协调项目报建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加快项目落地开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六个月。有效期以后我局将完善相关规定并会同市编办、法制办发布相关规范性文件。在执行过程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局政策法规处(改革办)联系。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6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