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建计〔2016〕101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现将《住房城;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营改增有关工作的通知》(建计〔2016〕7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落实:
一、各地要抓好政策宣传,组织企业和相关人员认真学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Ⅸ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粤建市函〔2016〕1113号)等指导文件,帮助企业吃透、用好营改增政策,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
二、各地要做好新税制业务培训。会同税务部门积极开展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营改增相关政策和具体业务的学习培训,尽快掌握、运用新税制下的增值税进项抵扣、工程计价等规则,准确使用修改完善的工程造价计价软件及相关软件应用,确保我省营改增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各地要加强建筑业和房地产市场监管。按照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要求,加大建筑业市场执法检查力度,及时查处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快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有效堵塞监菅漏洞,支持和监督房地产企业守法经营,为税制改革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四、各地要指导相关企业加强内部管理,特别是财务管理。优化经营管理模式,加快技术设备更新改造,适时调整财务核算体系,用足、用好营改增政策,充分享受税制改革给企业带来的税收红利,切实降低企业税负水平。
五、各地要强化服务意识。把营改增实施后企业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进行收集归纳、梳理,及时向各地税务部门反馈,配合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发布操作指引,指导企业解决新老项目衔接、跨区经营、子公司、集团公司等多层次经营普遍关注的问题。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做好宣贯和培训工作,总结推广营改增背景下先进的经营管理模式和企业管理经验,积极营造规范经营、依法纳税、减负转型良好氛围。
对营改增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汇总整理,并积极与税务等部门协商解决,需要上级统一解决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和省有关部门报告。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