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粤建质函〔2016〕623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严厉打击非法开采、使用海砂行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保障海上交通运输安全,防止不符合标准规范的海砂非法流入建筑市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海洋渔业局等有关部门联合印发了《广东省海砂开采及使用监管联合执法专项行动方案》(粤海渔〔2016〕36号,以下简称《联合执法方案》)。根据《联合执法方案》的分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实施陆上联合执法行动,我厅决定从即日起组织全省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海砂使用监管陆上联合执法行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行动目标
通过开展海砂使用监管陆上联合执法行动,依法查处非法违法使用海砂等行为,杜绝不符合标准规范的海砂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确保房屋市政工程质量。
二、工作机制
本次行动由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配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与当地国土资源、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积极协同,对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和在建房屋市政工地,砂场(堆场)等场所进行全面排查和联合执法。对查获违法使用不合格海砂的行为,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建立“倒查机制”,查清海砂来源,掌握海砂流通信息,逐一建立档案,确保行动取得成效。
三、行动时间
即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
四、检查重点
(一)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和在建筑工地的质量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配备质量检验仪器设备和质量检验人员情况。
(二)检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原材料进场检验和产品出厂检验、建立原材料使用台帐和产品出厂台帐等情况。抽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使用的建筑用砂的质量情况。
(三)检查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工地的原材料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进出台帐,抽检工地使用的建筑用砂质量和抽查工地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质量情况。
五、处置措施
(一)对检查发现违规使用不符合标准规范海砂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以及在建房屋市政工地,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律立即责令停工(产)整改,依法严处。对违规使用海砂企业进行公示,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对查获非法流入建筑市场的海砂,要将有关情况通报工商、国土资源等部门,会同工商、国土资源等部门对海砂来源及销售途径进行倒查,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二)对查获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在建房屋市政工地等违法违规使用海砂行为,如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海砂使用监管联合执法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自觉把思想和行动高度统一到省政府决策和部署上来,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把行动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人员,确保专项行动有序、深入开展,并取得预期成效。
(二)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当地工商、国土资源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信息畅通,执法中发现的情况、违法线索和问题要及时协调,互通情况,形成合力。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联合工商、国土资源部门,利用广播、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张贴标语、横幅、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加强禁止使用不符合标准规范的海砂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加强舆论监督,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公布各部门举报电话,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营造海砂使用监管联合执法行动的良好氛围。
(四)及时上报,认真总结。根据《联合执法方案》的工作要求,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时保质完成信息周报和工作总结工作:一是明确本部门的行动联络人(联络人的工作单位、姓名、联系电话请于3月28日前传真至我厅),专门负责行动沟通、信息汇总和上报工作。二是建立周报告制度。每周五下午16时前,将本地区过去一周的工作进展情况填写《海砂使用联合执法行动周报表》(详见附件)传真至我厅。三是遇有重要突发情况,要及时以书面方式上报我厅。四是巩固专项整治成果,探索建立海砂监管长效工作机制,认真总结经验和做法,行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工作总结材料以书面方式上报我厅。
附件:海砂使用联合执法行动周报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3月18日
(联系人:许欣毅,联系电话:83133522,传真:83133587,电子邮箱:aqglc@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