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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监管机制

  
      为全面推进“6873”交通突破行动,打造甘肃公路建设“品质工程”,继续深入开展“平安工地创建”活动,进一步增强质量安全意识,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确保公路工程质量,结合2015年度督查过程中各项目质量安全存在的薄弱环节,近日,甘肃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印发《2016年省交通质监局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计划》。
 督查项目概况
      该局监督项目共51个,总里程5780.9公里,总投资2571亿元;其中高速公路12条(试验段4个项目)1622.88公里,投资1812.78亿元;一级公路5条294.9公里投资379.46亿元。二级公路43条3111.1公里投资268.4亿元(注:部分高速公路连接线投资计入高速公路投资)。督查过程中将对岷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公路建设项目、民勤至红砂岗一级公路及白银市沿黄快速通道靖远糜滩至三滩段公路改扩建工程进行监督检查。
     年度计划交工验收项目共18个,其中高速公路2条(临渭、白明(含马桥连接线))197.074公里;二级公路15条(合冶、海岗、天互、永东、鸡清、界鸡、平界、水殪、殪岭、角罐、柳敦、分茶、康武、礼成康、文九)1660.5公里。
     截至2016年全省未竣工验收项目共40个,其中高速公路13条1815.04公里,二级公路27条1504.461公里(详见附件2),这些项目将视其交工检测及缺陷责任期存在质量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另行安排竣工质量鉴定工作。
 督查频次和组织形式
      督查分综合督查、专项督查、不定期巡查三种方式。每次督查前,由各科室列出督查重点,汇总到质量监督科,由质量监督科统一拟定督查工作大纲(专项督查由相关科室拟定督查工作大纲),经分管领导审查后发出督查通知,同时对督查人员进行培训和相关要求后开展督查工作。
(一)综合督查是为掌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整体状况,对质量安全进行的全面督查。全年计划组织2次综合督查,由局领导带队,质监科组织进行。每个项目督查结束后,汇总督查结果,召开督查情况反馈会。项目办主要领导及相关科室负责人、设计代表、中心试验室主任、监理单位高级驻地和副高级驻地、施工单位三大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试验室主任及咨询单位现场负责人必须参加反馈会,并在《会议签到表》签名报到。反馈会结束后,发出督查意见(无公章电子版)。所有项目督查结束10日内,各督查组整理督查意见提交质监科审核,经分管领导审查会签后,印发各建设单位;同时向省交通运输厅上报质量安全综合督查情况报告。
(二)专项督查:专项督查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为深入掌握建设项目的特定环节、关键工序、重要部位的质量安全控制状况,以及调查质量安全举报采取的针对性抽查。专项督查按照项目新开工、续建和交工三个阶段的不同重点内容组织。专项督查由相关专业科室组织,各项目监督组进行督查。督查结束,出具专项督查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查后印发建设单位,重大问题专题报省交通运输厅。
(三)不定期巡查:是根据工作需要对建设项目进行的突击性抽查。由相关科室组织,其它科室配合,各项目监督组进行督查。督查结束,出具专项督查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查会签后,印发各建设单位,重大问题专题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四)各类督查应结合从业单位及人员信用评价工作和“平安工地创建”活动以及标准化施工管理的主要内容进行,每次督查过程中将对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及“甘肃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录入情况进行督查,及时纠正不符合要求的信用评价行为,保证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运转正常,数据录入及时有效,为年度信用评价工作提供有效的基础数据。
 督查方式
      督查过程中采取查阅资料、询问核查、现场施工工艺及安全管理查看和实体抽检、原材料抽检等方式进行,以履约检查、现场检查、实体抽检为主,必要时组织督查情况反馈会。
 督查安排
 1.综合督查    
      全年两次综合督查安排在6月、10月进行,主要对公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行为督查(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检测单位等各从业单位),公路工程施工工艺及现场安全督查(包括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房建工程、机电工程和绿化工程等单位工程)和公路工程项目实体工程质量抽检和原材料及交通产品抽检等三方面进行督查。
 2.专项督查安排
      专项督查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实施,以科室为主自行安排,分管领导带队,分管领导因工作安排不能带队时由科室负责人带队督查。开展专项督查时能同时进行的专项督查应安排同时进行,以提高督查效率。其中“交通产品质量进行专项督查”穿插于各次专项督查和综合督查中进行,重点对影响公路工程质量的沥青、钢材、水泥、锚夹具、锚垫板、支座、伸缩缝、混凝土外加剂、压浆剂、防水材料、波纹管、交通安全设施、机电产品等交通产品进行抽检。
 3.不定期巡查
       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或有自然灾害等突发情况,安排不定期进行工程质量、安全巡查。收到质量安全举报,不定期对项目进行质量安全问题调查。
 年度重点监管对象
       对2015年度督查过程中存在较大质量安全隐患和问题的施工单位、2015年度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含B级)以下的单位以及2016年度计划交工的建设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列为2016年度重点监管对象。要求各建设单位对列入年度重点监管对象的标段加强管理,严防发生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
 督查结果处理
 1.实行违法违规行为公开制度。省厅将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制度,将发布《甘肃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对于违反基建程序、招投标行为违规、偷工减料、试验检测数据报告造假、主要材料或产品质量不合格、严重违规操作、存在重大质量和安全隐患或整改不力、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参建单位以及试验检测、材料供应等单位及责任人予以公开曝光。
 2.完善质量和安全信用信息采集评价机制。启用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今年建设单位应每季度将信用评价数据录入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质监局每次项目督查结束后将监督结果及数据及时纳入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监管机制,并将工程质量和安全与企业的信誉、市场准入等挂钩,形成质量安全约束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3.建立质量安全问题清单销号闭合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对于督查中发现质量安全问题应列入整改清单,逐一落实整改销号,整改资料闭合完整上报备案。重大质量问题应挂牌督办,重点核查整改。
 4.实行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约谈机制。对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质量安全职责的工程项目、从业单位,在约定时间内进行问责、谈话,并形成约谈纪要。对无故不接收约谈或整改不力的,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并纳入信用考核、信用评价范围。
 5.实行分级处罚机制。对因违法违规行为造成质量事故或重大隐患的责任单位,将采取通报、约谈、挂牌督办、重点监管、列入“黑名单”、依法取消其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建议有关部门降低或吊销相应资质,并严查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对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来源:甘肃省质监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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