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下放、管制放开丨建筑业利好!
日前,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赋予自贸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其中,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相关资质许可等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
日前,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赋予自贸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其中,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相关资质许可等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
《通知》规定:
放宽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外籍技术人员的比例要求、放宽人才中介机构限制。(适用范围:所有自贸试验区,以下除标注适用于特定自贸试验区的措施外,适用范围均为所有自贸试验区)
编制下达全国土地利用计划时,有关地方应优先支持自贸试验区建设,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
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等工程审批类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
授权自贸试验区开展试点工作,将省级及以下机关实施的建筑企业资质申请、升级、增项许可改为实行告知承诺制。
将外商投资设立建筑业(包括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等所有工程建设相关主体)资质许可的省级及以下审批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
自贸试验区内的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承揽本省(市)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
对自贸试验区内的港澳台资建筑业企业,不再执行《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关于工程承包范围的限制性规定。
对于自贸试验区内为本省(市)服务的外商投资工程设计(工程勘察除外)企业,取消首次申请资质时对投资者的工程设计业绩要求。
允许自贸试验区创新推出与国际接轨的税收服务举措。
支持自贸试验区开展非标准就业形式下劳动用工管理和服务试点。(适用范围:上海自贸试验区)